一、签证须知
每名到以色列的旅客须持有效护照;无国籍人士须持有有效的旅行证件,且证件上需有允许其返回证件颁发国的有效签证。自入境之日起,每名旅客最多可在以色列停留3个月,但具体时间长短取决于所获签证种类。希望在以色列工作的旅客,须向以色列内务部申请特别签证(B/1)
(一)访客签证 Visitors Visas (B/2):以下国家或地区的公民可在以色列入境口岸免费获发访客签证或过境签证。
欧洲: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丹麦、芬兰、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英国、希腊、匈牙利、摩纳哥、荷兰、挪威、葡萄牙、圣玛力诺、斯洛文尼亚、西 班牙、瑞典、瑞士。
亚洲/大洋洲:澳大利亚、斐济、日本、中国香港、新西兰、菲律宾、韩国。
非洲:中非共和国、莱索托、马拉维、毛里求斯、南非、斯威士兰
美洲:阿根廷、巴巴多斯、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海地、牙买加、墨西哥、巴拿马、巴拉圭、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巴哈马、多米尼加、乌拉圭、美国。
(二)过境签证Transit Visas:希望在前往他国途中过境以色列的访客可申请停留期为5天的过境签证。此签证最多可延长至10天。乘坐游船的访客,在轮船停泊以色列期间,可获发入境卡,凭此可入境以色列,无需递交签证申请。
(三)团体签证Collective Visas:以色列驻外使领馆可为5至50人之间的访问团组颁发团体签证。
(四)签证延期:申请人可在下列地址申请签证延期:
希伯来国家电话信息中心(National Telephone Information Service in Hebrew) 03-7653250
本古里安机场(Ben Gurion Airport): 03-9712467
海法(Haifa):04-8616222
耶路撒冷(Jerusalem):02-6701411
拿撒勒(Nazareth):06-6508508
二、入境须知
(一)旅客需持有有效护照和足够的资金证明。曾遭拒签或在以超期停留的访客需在入境前同以驻外使领馆进行协商。在入境时,旅客会获得一张AL-17表,应将其妥善保存,直至出境时。
(二)旅客在出入境时,在以色列各口岸会接受详尽的检查和询问。那些护照上有阿拉伯姓氏、要求海关不要在自己护照上加盖以色列入境章,以及单身女性旅客会受到更严格的盘查。
(三)除在高度安全管制期间,旅客可凭有效护照及护照上的以色列入境章进入西岸和加沙地区,无需获得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入境许可。私人车辆可能无法穿行以色列进入加沙地区,并且在进出西岸地区时需在检查站停车接受安检。
三、海关规定
以下为简单规定,更多详细资料请联系以色列驻华使馆
(一)货币申报(包括现金、银行支票和旅行支票):申报限额为80,000以色列谢克或以上,此规定自2002年2月17日起施行。
1、如货币系随身携带,申请人需在出入境时,在口岸海关处填写84申报表进行申报。
2、如货币系通过邮汇或其他方式进出以色列,申请人须将填好的84申报表寄至最近的海关办公室或是国家防洗钱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the Prohibi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Customs and VAT Directorate:地址为:5 Bank of Israel St., The New Government Complex, Jerusalem,Israel)
(二)物品申报:在大部分入境口岸,设有红绿通道,方便旅客快速过关。
(绿色通道):如果旅客携带无申报物品,可选择从绿色通道过关,无申报物品种类及数量规定如下:
衣服、鞋类及化妆品(数量应仅限于正常情况下个人手提行李可携带范围)
酒和葡萄酒—每名17岁以上(含17岁)旅客,可携带一公升白酒和2公升葡萄酒
酒精类芳香剂一每人限1/4公升
香烟及其他烟草类制品一每名17岁以上(含17岁)旅客,可携带最多250克烟草制品
其他物品一应为仅供旅客个人使用或馈赠礼品,这类物品的总价值应不超过200美元。在这类物品中,旅客可携带不超过3公斤的食品,每类食品的数量应不超过1公斤。
部分使用过的可携带式物品,这包括:
1、照相机
2、摄像机
3、收音机
4、电视机
5、磁带式录音机
6、望远镜
7、珠宝(个人使用,合理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