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票的发售规定
作者:本站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06-4-7 14:09:11 | 浏览:
学生票的发售规定
1、发售学生票的范围: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享受四次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大专班无工资收入的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2、发售学生票的规定:
(1)《客规》中“正规院校”是指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统一考试录取入学,有教育部批准的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
(2)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经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3)学生票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区间发售,不能变更发到站,也不能分段购票。
(4)应届毕业生购买学生票时,必须凭学校书面证明,不得凭派遣证购票。
(5)对学生实习、举办夏令营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不得发售学生票。
(6)发售学生票必须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购票次数。
(7)发现有涂改“减价优待证”或一人持两个以上学生证的,可以暂扣学生证,并通过车站通知学校,拒绝发售学生票。
(8)对学生证丢失后补发的学生证,补发证当年不予发售学生票。
(9)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A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B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C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10)根据铁道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内容,高等学校中符合购买硬座半价火车票条件的学生,一律凭优惠卡购票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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