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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票的有关规定

作者:本站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06-4-7 13:39:47 | 浏览:

1、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开车前,退还全部票价,列车开车后不办理退票。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3)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4)站台票售出不退。

退票费计算:退票费按票价的20%核收手续费,不足10元尾数,按10元计算,2元及以下票价不办理退票。

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

2、 因铁路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分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3、发生线路中断旅客要求退票时,在发站(包括中断运输站返回发站的)退还全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但因违章加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如线路中断系铁路责任时,按第二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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