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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作者:本站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06-3-30 9:32:02 | 浏览:

  第五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防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的车辆的物品。
5、规格和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

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
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
、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
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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